爱临沂讯 11月7日,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了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中的住房套数及次数认定标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
符合下列认定标准之一的,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按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一是“按县区认定”。申请人在临沂市范围内新购普通自住住房,为房屋所在县区唯一住房的,可按首套房认定。这里的县区范围是以临沂市行政区划(九县三区)为标准。如临港区与莒南县同属一个行政区。
例如,缴存职工张某,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兰陵县购置1套住房,贷款现已结清。2024年9月在兰山区购置1套普通自住住房,该房屋为张某家庭在兰山区唯一住房,符合贷款条件申请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按照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贷款利率政策执行。
其他条件不变,若该房屋非张某家庭名下在兰山区唯一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二是“首房出售认定”。职工家庭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已经出售给他人的,本次新购普通自住住房可按首套房认定。这里所说的出售给他人,是指以合法形式正常市场交易价格出售给非亲属关系的第三人。“首房”出售给配偶(原配偶)或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不能享受该政策。
例如,缴存职工李某,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沂水县购置1套住房A,贷款现已结清。2024年9月在沂水县另购置1套普通自住住房,符合贷款条件申请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原住房A已出售给他人,可按照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贷款利率政策执行。
其他条件不变,若李某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A未出售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本次住房套数认定,仅是对新购临沂市普通自住住房申请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项优化政策,商转公不属于政策支持范围。
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
因历史原因,本次政策调整之前职工夫妻名下同一套普通自住住房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的,视为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职工家庭另外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符合条件可以申请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该政策与前述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范围政策叠加享受,即职工家庭新购普通自住住房为房屋所在县区唯一住房的,或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已经出售的,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按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符合上述认定标准的职工,申请贷款时需要主动告知窗口工作人员,未主动告知导致未能享受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责任由职工自行承担,且事后无法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