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出国(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工伤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违法犯罪、酗酒醉驾、戒毒戒瘾、打架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
(五)非功能性整形、整容、减肥、增高等各类矫形类手术以及验光配镜、视光矫
正发生的费用;
(六)挂号费、出诊费、救护车费、空调费、会诊费、陪护费、交通费、自购药品
费用、收费票据中注有“其他”字样的费用以及个人生活用品等费用;
(七)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承包出租科室就诊发生的费用;
(八)其他不属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